浦城法院公开宣判三起非法狩猎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筑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治防线。2月26日上午,浦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非法狩猎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陈某旺等3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刑罚。案情回顾
案件一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旺将捕猎夹放置于浦城县莲塘镇农田内,共捕获野兔2只、山鼠3只,后自行宰杀食用。12月17日下午,准备继续放置捕猎夹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13套捕猎夹。
案件二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顺为防止自家稻田被野猪侵害,私自在自家稻田与山场交界处架设电网,使用“电野猪机”捕获野猪2只。因野猪被发现时已腐烂,故被吴某顺丢弃。
案件三
2017年、2019年期间,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被告人陈某兴多次将捕猎夹放置于自家稻田内,均未捕获猎物,后捕猎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审理结果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旺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官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让人们认识到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浦城法院
野猪祸害稻田,政府有什么方法吗?不然农民一年白忙了,吃什么?
野猪祸害稻田,放捕猎夹没抓到野猪,我就想看看这个判几年 农田被野猪破坏,政府补偿吗?如果不补偿,农民只能干看着野猪搞破坏喽。。。。。。人不如猪啊 必须打击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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