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将军岭新型陶瓷厂)
闽南环罚〔2020〕173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将军岭新型陶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1Q93P3H投资人:张何芳地址:福建省浦城县万安乡将军岭28号浦城县将军岭新型陶瓷厂(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原煤露天堆放。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0年5月13日,1份);2.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附图》(2020年5月13日,1份);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5月13日,1份);4. 现场照片2张;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2020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0〕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二)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0〕173号(缴款时备注)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举报有没有奖励的哦 你还想有奖励。
这个规律不懂吗,谁会把钱送出来给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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