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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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水罚字[2020]第5号当事人:吴石荣,性别:男;出生年月1967年04月20日;身份证号码35212419****204630地址:浦城县忠信镇新建路101号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水事违法行为:于 2020年4月24日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浦城县忠信镇柘溪桃园村河段进行违法采砂,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照片四张;2、当事人吴石荣询问笔录一份;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吴明如、李文荣询问笔录各一份。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浦城县支行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水利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浦城县(市)区 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城县水利局 2020年4月29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一定是挖了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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