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拖拉机报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6877-2008号文件和福建省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排查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促进“平安农机”建设,现就我县拖拉机报废规定及注意事项公告如下:一、大、中型拖拉机根据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闽农机〔2013〕217号、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年限满9年的大、中型拖拉机应强行报废。凡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拖拉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应强行报废,不得上道路行驶。二、办理报废手续及注意事项凡将达使用年限应报废的大、中型拖拉机车主,请于到达报废期限之日起60日内携带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及个人身份证到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原农机总站)一楼大厅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将注销其车辆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负责。特此公告
附:2021年第三季度公告报废多功能拖拉机信息表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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