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水罚字[2021]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水罚字[2021]第3号当事人:吴昊 性别:男;出生年月:1997年2月18日;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山下乡青山村3号 你于2021年2月7日在临江镇源尾村与山下乡交界点牧岭自然村河段因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其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现要求你: 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城县支行县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限你于2021年7月30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水利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 起诉。浦城县水利局 2021年7月15日
到处都是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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