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以案释法!浦城这个企业被处罚!
为落实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促进我市企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第一批警示案例侧重于水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育企,积极引导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2022年度南平市第一批生态环境以案释法案例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
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对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企业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氨氮96.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氨氮≤15mg/l的排放标准限值。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以罚款20.41万元。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企业虽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是由于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模式粗放,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运行管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南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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