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2023〕63号)
闽南环罚〔2023〕63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2BTB11T地址:浦城县浦潭生物专业园法定代表人:庄连进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1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私自使用红色可移动软管将塑料造粒生产线生产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且未达到园区纳管标准直接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并排入浦城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你公司塑料造粒生产线塑料热熔工段VOCs废气未按照批复环评报告要求,配套建设“集气罩+高压喷淋塔+低温等离子系统”收集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塑料生产工段产生的废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3年2月21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2.2023年2月21日 《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3.2023年2月21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企业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4.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3日、2023年5月16日(2份)、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3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七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5.2023年3月9日 《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浦环监〔2023〕027号)一份,证明其废水超过纳管标准排放;6.2023年2月21日 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7.2023年2月21日 法人庄连进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8.2023年2月21日 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其排放许可限值;9.2023年2月21日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浦城县德兴再生造纸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再生纸迁扩建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南环保审函〔2018〕29号),证明其废水、废气的执行标准;10.《关于要求浦潭园区企业污水按纳管标准的要求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并安装相关监测设备的通知》(浦园区〔2020〕74号)文件,证明其纳管标准;11.2023年3月23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浦城县供电公司出示的电能示值。证明其生产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1日;12.2023年3月24日 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单耀林签订的塑料造粒车间租赁合同。证明其塑料造粒车间为出租状态,且菩尔公司的一切有关证照(塑料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提供给单耀林使用;13.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2份,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3〕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1、你公司私自使用红色可移动软管将塑料造粒生产线生产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且未达到园区纳管标准直接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并排入浦城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122,500.00)。2、你公司塑料造粒生产线塑料热熔工段VOCs废气未按照批复环评报告要求配套建设“集气罩+高压喷淋塔+低温等离子系统”收集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塑料生产工段产生的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壹拾伍元(¥27,715.00)。综上,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贰佰壹拾伍元(¥150,215.00);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浦城县江滨路81号 邮政编码:353400联 系 人:黄海涛 电 话:0599-2880259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