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了一起违反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行政案件,依法对违法人员黄某予以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 由 
黄某于2020年11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加判决禁止令,要求其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有关活动,但其在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1月期间,仍在浦城县德秀大道某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大米粿。 
大米果是闽北人民在春节期间最受欢迎的地方特色食品,销售范围广,食用人群多,不法商贩为了提高产品的色泽和口感,非法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有害物质“硼”,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去年下半年以来,浦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前期工作,统一收网,将7家生产、销售“毒大米果”的小作坊一举捣毁,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上述的黄某就是其中之一),缴获有毒有害产品3.2吨。 
保卫群众餐桌安全,浦城县公安机关主动出击、积极作为,治安大队两年来共破获“毒鱿鱼”“毒油条”“毒馒头”“毒大米果”等涉食品犯罪系列案件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浦城县公安机关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排查打击涉食品犯罪,强力保障人民群众餐桌安全。也希望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举报相关案件线索,齐力打好净化餐桌保卫战。 (来源:浦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