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NP07134-1800-2021-00042
- 发文机关: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06-02
- 生成日期:2021-06-02
- 发文字号:闽南环查(扣)〔2021〕18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字号:[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闽南环查(扣)〔2021〕18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2MA8RYEM0XW 经 营 者:祝献水 地 址:浦城县石陂镇布墩村祝甲市自然村205国道旁(盛华饭店后面约100米)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机树脂提炼生产线,并有投入生产迹象;2.燃煤窑炉、锅炉等采用原煤作为燃料,但均未配套任何废气处理设施,生产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用电控制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石陂镇布墩村祝甲市自然村205国道旁(盛华饭店后面约100米)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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